Saturday, December 01, 2007




宪法VS恶法

日前全国总警长丹斯里慕沙哈山针对携带儿童参与大集会者发表了谈话。他说“儿童的权利不应被剥夺,携带儿童出席集会可能会威胁孩童的生命。”在儿童保护法令下,有关的家长可以被判罚款或坐牢。其实我个人也是很赞同他的说法。因为面对着那些直射民众的催泪弹和含有化学物的水炮,孩童的生命肯定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总警长认为儿童的权利不应被剥夺,那么人民行使在宪法下基本的权利就应该被掠夺吗?在联邦宪法第10(1)条文下注明:

“人民享有言论,集会及结社的自由权利”

记得中六的普通试卷有写道:“宪法乃我国的最高法律,任何和宪法有冲突的法令都应当作废”,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啊!在我国虽然宪法赐给我们集会的权利,但是如果超过五人的集会没有得到警方的准证,那么就会被视为非法集会,参与者会在警察法令第27条文下被控。除了《警察法令》,首相也宣布将考虑采用另一条恶法---《内安法令》来对付参加集会者。这内安法令可是我国恶法之首,被捕者可在无需审讯下被送去著名的“甘文丁政治大学”深造两年。除此之外,如果你的言论被某些人认为有威胁性,那么你就会在《煽动法令》下被捕,虽然宪法说你有言论的自由。
如果你期待着本地的马大理大会出现西方国家高等学府或台湾高等学府那种学术与民主自由时,我劝你还是别再发梦了吧!在《大专法令》之下,每个大专生都必须乖乖的听话,跟着框框里的模型以确保我国高等学府所出产的“罐头”不会让当权者吃了‘泻肚子’。如果被发现有反叛,同情及倾向反对党,轻者就停学,重者就被开除哦!这比中学生还不如啊!在中学你还可以大声地说你喜欢行动党或人民公正党,在本地大学这可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哦!
当你掌握了一些关于高官滥权舞弊的证据进而告发他们时,你可能会壮志未成就栽在《官方机密法令》下了!除了以上的法令,我国还有《印刷法令》,《社团法令》等等恶法。在我国,滥用这些恶法来达到政治目的已经是个公开的秘密。而人民在宪法下的基本权利被逐步的侵蚀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前联邦法院院长敦沙列在日前的“司法危机”论坛上就指出,司法改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可能需要三五十年的时间,司法改革不只是法官的事,或律师的事,或政治人物的事,司法改革是人民的事!
为了更美好的马来西亚,人民应该勇敢的站出来并大声地对以上的恶法说不!让我们勇敢地展示马来西亚人民的力量吧!


注:此文章乃行使着联邦宪法第10(1)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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